荣华月饼遭遇克隆

发布时间:2011-06-25 23:37:29
 

香港荣华打赢官司

    2009年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香港荣华公司自1966年开始在香港本地以及英国、荷兰等国家投入大量的荣华月饼广告。1987年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20余省市也进行了大量宣传。香港荣华月饼在内地各类评比中先后获得过“国饼十佳”、“最佳特色月饼”等美誉。

    2006年9月28日,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侵权产品系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铁盒周面还注明授权商:澳门荣华饼家。这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200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2006年7月,今明公司与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可今明公司使用;其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则是依据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立案后,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中国内地使用。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相反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背景知识

月饼包装监督规范出台

    为保证对月饼包装监督检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试行)》,该《规则》于今年9月1 日开始实施。

    该《规则》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结合计量检验工作的特点,对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测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抽样要求、使用测量设备的要求、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判定原则等内容。